徽商案例
被告人基本情況:楊某,男,漢族,1966年5月11日生,生于安徽省廬江縣。2014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情回顧
一時沖動,亡命天涯
1995年10月5日晚,本案被告人楊某請被害人谷某(他的好朋友)和袁某夫婦在其單位宿舍樓三樓宿舍吃飯,期間谷某與楊某因瑣事發生爭吵,繼而在樓下籃球場及四樓谷某宿舍內打斗,當時楊某的鼻子被打出血,牙齒被打松動,后來由于谷某窮追猛打,楊某不得已從他宿舍抽屜里拿出一把折疊刀,兩人又扭打在一起,在打斗中不知道什么原因,刀刺中了谷某左胸,致谷某受傷,經搶救無救死亡。作案后楊某從合肥逃往上海,躲了幾天后,再次前往廣州,隨后跑到深圳打為生,為不暴露自己的身份,他不敢去人多的地方,不敢與人交往,只能選擇一些小工廠打散工,過著節衣縮食,暗無天日的生活。
通緝被抓,如釋重負
楊某就這樣艱難度日,事發三年后,他結識了一女子,兩人很快成立家庭,為辦理結婚證,他拿了自己和女友的照片,做了一個假結婚證。婚后,還生育一子。他后來應聘到一服裝廠當保安,經過幾年的努力工作,他當上了保安隊長。在這東躲西藏的日子里,他渡過了漫長的19年,一切都很平靜,但是他的內心始終無法釋懷,一切都像是發生在昨天,他不能告訴任何人任何事,只能深埋在心底。2014年6月9日,合肥警方辦案人員出現在他的面前,他先是一愣,隨后釋然道:這么多年,還是躲不掉啊。當日他在廣東省深圳市光明新區美雅制衣廠被抓獲。
律師援助記錄
2014年8月11日,我們接受楊某哥哥姐姐的委托,為他提供法律援助。因他傷害他人之后逃亡至今19年,他將會面臨怎樣的刑事處罰?案件又會存在怎樣的離奇經歷?
真有“死而復生”嗎?
對于本起案件市場星報進行了題為《家中設宴鬧不快,男子捅死朋友逃亡19年》的報道,接到案件后,我們見到了他的家人,他的親屬提供了一個重要線索,他們懷疑被害谷某并沒有死亡,他們同村的人朱某曾經接到一個電話,據說是谷某打過來的,經過那個人轉述,楊某家屬開始懷疑谷某并沒有死亡。為了慎重起見,我們對本起案件非常重視,我們立即將家屬反應的谷某可能沒有死亡的情況通知了公安機關,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刑警大隊非常重視,并啟動了調查程序,調查了朱正傳所說的唐皓天系谷某的身份信息,并進行了辯認,經調查朱正傳系誤傳信息。我們在第二次會見時,也將卷宗里的辨認信息出具給楊某辨認,經辨認,楊某并不認識所謂的“谷某”。至此,我們才確認楊某家屬提供的線索是誤傳的,并非屬實。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我們從偵查階段開始進行委托辯護的,其間我們進行了六次會見,圍繞案件發生的經過,以及楊某的心理狀態做了詳細的會見筆錄。從他自己心理上說,他并不是故意想要傷害他的朋友谷某,而只是因為一時沖動,發生了互相打斗,又因喝了大量的白酒,導致他們沒有正確處理關系,激動產生打架斗毆的狀態,因此,楊某在被窮追猛打過程中,拿出了折疊刀捅傷了谷某,最終導致不治身亡。從犯罪構成上來看,我們認為楊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因為他心理上雖未有故意殺死谷某的犯罪故意,但是他拿刀的行動已經具備故意傷害的故意,他應該能夠預見拿刀出來是能夠致人受傷的,但是他依然持刀進行打斗,應屬于間接的故意。所以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名進行起訴,我們認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楊某認為他自己僅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他自始至終認為他沒有要傷害致死谷某的犯罪動機,拿刀僅是為了嚇唬谷某并未真的要傷害他,更沒有想要殺死他,而且搏斗過程中他也未主動拿刀捅谷某,所以他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在會見過程中,我們向他說明了我們的辯護思路,并解釋了兩罪的區別和不同,最后,征得同意進行了故意傷害罪罪輕辯護。鑒于楊某致人受傷后逃跑,并逃亡了19年,沒有主動歸案,而且對于被害人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也無能力進行賠償,不能取得諒解。法院最終作出了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并判處無期徒刑。
結 語
本案是一起看似簡單的故意傷害罪案件,但是深入案情后會發現其他案件本身存在著一定的曲折,辦理本案最大的收獲是罪與罪之間的區分。本案涉及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兩個罪名的認定,對于不同的罪名認定處罰程度相差甚大,那么對于律師的理論功底將是一個挑戰,我們作為辯護人,根據案情和閱卷情況綜合分析得出故意傷害罪符合法律規定的結論,但如何打消被告人的疑慮,充分取得被告人的信任也是關鍵,通過六次的會見,我們最終與被告人達成共識,為他解釋清楚了的兩罪名的關系和區別,厘清了頭緒,使得被告人正確認識了自己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