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論文
【案情簡介】11月下旬,筆者接受安徽電視臺《幫女郎、幫你忙》欄目組采訪,就一起李某在某4S店丟失金手鐲被后來的顧客徐某撿拾一事進行點評。該案是一起典型的不當得利糾紛,如情節嚴重拒不返還可能涉嫌侵占罪。在筆者點評后,當事人李某來電表示他已經到4S店的轄區派出所報案并提交了4S店的監控視頻等證據材料,明晰地反應出是后來的顧客徐某及同伴撿拾到自己的遺失物,但派出所以李某與徐某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應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為由,拒絕處理和調解,同時還拒絕向李某提供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導致李先生的訴權無法行使。
【關鍵詞】律師查詢、公民信息檔案、隱私權
一、律師有權查詢被告(被告人)公民信息檔案。
本案中,筆者分別與公安局戶政處、人民法院立案庭聯系,為李某遺失貴重物品一事進行協調。公安機關表示,公民戶籍信息屬于公民隱私權,除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調取他人公民信息(其他人員中包括持有授權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的律師);人民法院則表示,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被告應當明確,即使是被害人依照《刑事訴訟法》提起刑事自訴案件,也應有明確的被告基本信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這樣一來,遺失貴重物品的李某雖然有4S店的視頻資料能夠證明是徐某一行拾取了自己的遺失物,但通過法律途徑,將面臨無法救濟的后果。筆者認為,為了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原告起訴應列明被告的基本信息相關規定無可厚非。針對現實生活中,很多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在無法取得對方基本信息的情況下,可以自行申請調取對方基本信息或委托律師調取對方基本信息,例如查詢企業工商登記外檔,無論當事人或律師都有權調取,節省了訴訟成本的同時也保障了訴訟的順利進行。關于本案中,公安機關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拒絕當事人或律師調取對方信息,于法無據。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后,對于因辦案需要而調查取證和查詢信息的,應當由律師事務所開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并憑本人律師執業證以及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可以向有關單位調查取證。
二、公安機關以隱私權為由抗辯律師查詢于法無據
我國關于隱私權的規定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中,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本案中,公安機關以調取公民信息涉嫌侵犯隱私權為由拒絕律師憑借《介紹信》、授權委托書等證明材料調取糾紛當事人個人信息,是對隱私權保護的誤解。
筆者認為:隱私權保障應符合以下幾個方面:1、隱私權保障的前提是不違反法律。即違法者或犯罪人不得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抗辯司法機關或受害人的信息查詢主張。2、隱私權保障有范圍界限。對于公民姓名、民族、性別等基礎戶籍信息不屬隱私權保障范圍。3、隱私權保障受到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限制。4、因糾紛而起的查詢對方基本信息行為不屬于侵害隱私權范疇。
三、律師查詢的現狀和對策建議
“律師查詢難”存在多方面原因。查詢比較困難的機構包括銀行、醫院、物業等非政府職能部門,對于律師調查通常會予以拒絕。律師辦理案件需要通過這些部門了解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短信等情況,這些系統一般會以內部規定或者需要替客戶保密為由拒絕律師調查,對于調查令有時也不予理睬,甚至連法官有時也無法調取相關證據。由于這些系統不屬于政府職能部門,律師對于拒絕調查無可奈何。
即使依據2013年新頒布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調查令的實施辦法(試行)》,當事人也無法實現其訴權。《辦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起訴、審理、執行階段申請調查令,申請調查的證據應當與案件待證事實有關聯性。起訴階段,調查令的申請應當在遞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后提出。因此,本案中李某在無法列明被告基本信息的前提下,人民法院通常會要求補齊信息再行起訴,該《實施辦法》也未能給予法院委托調查開辟捷徑。
有的省份就律師調查公民戶籍信息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如:1999年,上海市司法局與上海市公安局聯合出臺了《關于律師查閱戶籍資料和治安案件材料的若干規定(試行)》;2008年,浙江律師協會和山東省公安廳頒布了《關于律師查閱公民戶口登記信息資料的通知》;《山東省公安廳關于律師查詢公民戶籍登記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其中都明確規定律師有權憑執業證和介紹信可以查詢被查詢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證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等戶籍登記資料,不得查詢與所承辦法律事務無關人員的戶籍登記資料。
本案中,當事人李某面臨的救濟不能的問題揭開了律師調查取證工作的困境與現狀。筆者認為,為了更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賦予律師明確具體的調查取證權勢在必行,全國層面應充分總結部分試點省(市)關于律師調查取證制度的精華部分,通過規范制度或者修訂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和規范。具體建議如下:
1、全國律協應制定“律師調查取證指導規范”。針對目前各省各地針對律師調查規范不一的現狀,全國律協應制定統一的律師調查取證規范并明確律師在接受委托后可以調取哪些單位或個人的哪些信息和證據材料、律師對調取相關信息后的保密義務和規范措施、律師因調取相關信息而給對方造成損失后的處罰和賠償機制等內容。
2、司法部應聯合相關部門出臺“規范、協助律師調查取證的通知”。僅憑部分省(市)的律師調查取證聯合規范,很難在全國層面保障和完善律師調查取證工作,而且現實生活中,律師調查取證困難還面臨例如商業銀行、電信等非政府職能部門的阻礙,各省一一協調出臺規范是不現實的。因此,建議司法局聯合公安部、央行、電信等政府職能部門和非政府企、事業單位制定律師調查取證的全國性規定。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律師調查取證難的現實問題。
3、應進一步完善《律師法》有關律師調查取證的規定,明確律師調查取證工作的主要單位。例如: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公安機關、銀行、醫院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不得拒絕。
4、完善調查令的申請渠道。依據我省《關于民事訴訟調查令的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在起訴階段,調查令的申請應當在遞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后提出。筆者認為,應刪除“調查令應當在遞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后提出”這一表述。將調查令的申請提前至在起訴前,對自行調取證據確有困難需要人民法院出具調查令的,可以憑有關事實和證明材料申請人民法院開具調查令。
作者:姚煒耀
- 下一個:保證金質押法律問題探析